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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消費保護仲裁案件,少有對金融業者懲處。立委吳秉叡及黃國昌在2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疑金融消費仲裁過於偏向業者。黃國昌指出,往年對違法業者的懲處過少甚至許多案例與法院審理的結果差距很大。評議中心回應,這可能是審查程序的問題,將會再作檢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捐助而設立。主要業務是為了避免如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等類似案件發生,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並快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立委吳秉叡質詢時表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不應該直接接受金融業者的捐款,不然恐造成拿人手短的現象。而且很多評議中心的案件,就法律人的角度來看都是有違常理的,需要再檢討。立委黃國昌的質詢也呼應了這個說法,他強調吳委員的質疑可以從數據來觀察。2012到2015年內,仲裁被評議會駁回的消費者再上訴之後,被第一審法庭接受的案件有45件。而相對被評議中心接受但是法院不接受的案件卻只有3件。總體與法院判決相悖的比例達1/3,評議中心應重新檢討為何與法院見解有這麼大的差異。黃國昌進一步表示,2011到2015年內業者被發現違法而移送金管會懲處的案件只有5件,為什麼很多案件明知違法而不懲處。而且在此期間,金管會針對銀行保險涉及不當搭售案件實施的金融檢查只有12件,懲處案件是0,另外在接受民眾陳情的72件中也只有1件被懲處。從第一線的評議中心到金管會的處理,面對金融業者可以說是軟趴趴。評議中心回應,認為這可能是因為目前仲裁以書面審查為主,消費者在法院上訴後可能提供了更多的證據,所以法院的判決與評議中心不同,未來會再針對立委所提事項作檢討。【更多精采內容,詳見】 立委黃國昌質詢金管會及評議中心。(photo by 台灣醒報/黃敬哲)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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